2007年6月4日,星期一(GSM+8 北京时间)
浙江法制报 > 第六版:服务 改变文字大小:   | 打印 | 关闭 
雇工可否向 雇主已离婚的妻子 索要劳务费

  案件回放
  2005年底,家住宁波市区的吕先生雇佣民工小俞为自家安装防盗窗架。吕先生答应给付小俞工钱、材料款合计3000元。但完工后,吕先生一直未支付此款。2006年春,吕先生与妻子郁某经法院判决离婚。此后,小俞多次向吕先生催要该钱款,但吕先生以原有住房被法院判归前妻所有为由,拒绝了小俞要求。小俞无奈,向法院起诉,要求吕先生和郁某共同清偿劳务费和材料款。庭审中,郁某辩称其与小俞不相识,无经济往来。小俞是与前夫发生纠纷,自己不是本案适格被告,请求法院驳回小俞对她的起诉。
  法院经审理认定,吕先生所欠债务发生在离婚前,该应付钱款属于他俩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小俞有权向吕先生或郁某主张权利,郁某是本案适格的被告。吕先生虽与妻子郁某离异,但双方仍应当对原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最终,法院判决吕先生和郁某对欠小俞的3000元劳务费和材料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院说法
  《婚姻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当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可见,夫或妻对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倘若在诉讼中,夫或妻任何一方主张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欠的债务不是共同债务,则主张非共同债务的一方除非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主张非共同债务的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知道其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否则,法院只能认定为共同债务,由原夫妻双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朱泽军)